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3月4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自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