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處理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