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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周淡怡王奕勛蔡家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5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儒柏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儒柏營造有限公司及甲○○均係於民國98年11月5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竟遲至98年11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等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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