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儒柏營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儒柏營造有限公司及甲○○均係於民國98年11月5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竟遲至98年11月1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等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