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號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6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
321 條竊盜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5 日第
一審辯論終絡,並於同年6 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962 號判
處被告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97年
6 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
民事損害賠償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附卷可稽,且觀諸前揭刑
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之內容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其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