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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號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6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
    321 條竊盜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5 日第
    一審辯論終絡,並於同年6 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962 號判
    處被告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之97年
    6 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
    民事損害賠償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附卷可稽,且觀諸前揭刑
    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之內容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其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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