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6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56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8年10月19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7月22日已繳納4萬元罰金,並請教法官罰單是否仍需繳納,惟法官告知一罪不二罰,異議人以為二張罰單係同一事件,於是將罰單放到逾期,希望能將罰金降到原來所罰金額2,700元云云。

三、經查,異議人甲○○於98年5月3日1時3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QS-6175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花壇鄉○○路與花南路路口處,因闖紅燈(紅燈左轉)違規,經彰化縣警察局保安隊警隊以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為異議人所是認,並有上開異議人簽收之舉發通知單1紙附卷可查,是異議人之違規行為洵可確定。

四、又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內容雖以一罪不二罰等情置辯。惟查,異議人另於98年5月3日2時許因酒後駕車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94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而異議人業已於同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944號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紙在卷可參;惟前揭案件與本件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事實,並不相同,自無一罪不二罰之規定適用。至異議人所陳已納畢罰金等情,係其前揭酒後駕車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已足資警惕時,即無為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尚與本件闖紅燈之違規無涉,異議人容有誤會,特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實有於前揭時、地「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5,400元,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億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6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