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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63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弄1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 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663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6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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