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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1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98年12月25日送達臺灣彰化看守所並由被告甲○○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以本件一審判決已於98年12月25日生送達效力,則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乃自該日起算10日,即至99年1 月4 日(星期一)屆滿。惟查上訴人遲至99年1 月6 日始檢具上訴狀提出上訴(參見上訴狀所載之具狀日期、臺灣彰化看守所及本院之收文章),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黃鏽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