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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 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7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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