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有不服者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 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98年12月25日送達臺灣彰化看守所並由被告甲○○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以本件一審判決已於98年12月25日生送達效力,則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乃自該日起算10日,即至99年1 月4 日(星期一)屆滿。惟查上訴人遲至99年1 月6 日始檢具上訴狀提出上訴(參見上訴狀所載之具狀日期、臺灣彰化看守所及本院之收文章),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