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張仕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63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