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胡宜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11月8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於95年11月8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保證金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員警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稽,且渠等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宜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