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11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永良
- 選任辯護人
- 洪主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本院改行認罪協商程序,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諭知記載其內容:主文:蘇永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要旨:蘇永良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421、28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蘇永良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仍不知悔改,復於99年6月29日傍晚6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其任職之工廠內,點菸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蘇永良並另行起意,於同日傍晚6時許,在上址以玻璃球燒烤煙霧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7月1日上午6時10分許,為警在彰化縣和美鎮○○路95號七星汽車旅館執行拘提另案嫌疑人時查獲,經其同意,由警於同日下午3時2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
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訴要件:
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