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並於民國99年6 月30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在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然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於99年7 月6 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前述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7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