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石馨文江彥儀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並於民國99年6 月30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在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然已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於99年7 月6 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前述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7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