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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53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其雖於99年8 月2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然其內容僅記載「因不服原判決,懇請准予上訴人在庭上口述理由」,此與未提出理由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