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11月8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於95年11月8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保證金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員警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稽,且渠等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