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鋸子壹支、鐵鎚壹支、鋸齒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鋸子1支、鐵鎚1支、鋸齒6片,為被告所有供該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80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一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鋸子1支、鐵鎚1支、鋸齒6片,皆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