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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鋸子壹支、鐵鎚壹支、鋸齒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鋸子1支、鐵鎚1支、鋸齒6片,為被告所有供該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80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一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鋸子1支、鐵鎚1支、鋸齒6片,皆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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