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537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其雖於99年8 月2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然其內容僅記載「因不服原判決,懇請准予上訴人在庭上口述理由」,此與未提出理由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