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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7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廖政勝紀佳良戰諭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死亡,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99年8 月19日萬院醫病字第0990006255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99年度選偵字第16、17號),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