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1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死亡,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99年8 月19日萬院醫病字第0990006255號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99年度選偵字第16、17號),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