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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

聲請人
蕭美觀
聲請人
柳建任
聲請人
柳沛琳
聲請人
柳翔耀
法定代理人
蕭美觀

前列四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柳鶴圖(民國48年3月24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社頭鄉東興村東平巷23號)於民國100年9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參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參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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