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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嘉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開始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所為更生聲請,業經鈞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 109號裁定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其亦於99年 4月始履約清償,惟人截至99年11月履行繳款後迄今,債務人即未再依約清償,僅履行繳款共7期, 聲請人已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規定,向債務人行使強制執行程序未果,為此請鈞院依職權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為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1項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如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且其債權人尚有多數,宜由法院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以統一清理其債務,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其所提更生方案前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9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 聲請人以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依前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之規定, 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權人依法並無此項聲請權; 又聲請人係執本院97年度彰小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經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100年 4月13日彰院賢100司執乾字第9595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各一件在卷為憑,此外,經本院查詢結果,尚無債權人執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 109號民事確定裁定及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 7月15日彰院賢97執乾字第33778號函在卷可稽,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2項之規定,即有未符,是本院尚無從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從而,本件債權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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