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 債權人
-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豐
- 債務人
- 廖哲賢
- 債務人
- 林昭惠
- 債務人
- 郭朝炅
- 債務人
- 廖吉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