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 債權人
-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哲夫
- 債務人
- 王耀宗
- 債務人
- 高玉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一:10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120,823元 │100年6月20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100年7月20日│└──┴────────────┴───────────┴───────────┴───────────┘┌────────────────────────────────────┐│ 附表二:101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編 │基 準 利 率 │請 求 利 率 │備 註 ││ 號 ││││├──┼───────┼───────┼─────────────────┤│001 │1.5%│1.5%│100年6月20日至100年7月19日│├──┼───────┼───────┼─────────────────┤│002 │2.956%│3.251%│100年7月2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003 │2.956%│3.54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