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唐媺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