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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667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楊丁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丁財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69,251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283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69,25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667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