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
- 債權人
-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道明
- 債務人
- 鄭家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計息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