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詹誼甄即詹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