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99號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債務人
- 侯晋江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