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李宸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宸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