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92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債務人
- 柯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四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五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