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樂明、屈錫田、陳麗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陳麗敏 7號 債 務 人 謝銀樹 7號 一、債務人陳麗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謝銀樹應於所提供擔保品及債務人陳麗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上述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