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協鑫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劉俊宏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號1至3、8樓及68號1、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協鑫皮革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與聲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乙紙,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20,000,000元整,動支期限自101年3月21日起至102年3月20日止,其中各項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詳如契約書所示,利息計算依各個授信種類約定條款所載利率計付。於遲付利息時,自約定繳息日起或自本金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金餘欠金額照個授信種類所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違約金。次查,債務人協鑫皮革有限公司於本行部份債務業於101年9月19到期,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六條本案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協鑫皮革有│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500000│限公司、劉│月22日起 │ │五 ││ │0元 │俊宏 │ │ │ │├──┼───┼─────┼──────┼──────┼───────┤│ 002│新臺幣│協鑫皮革有│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487913│限公司、劉│月23日起 │ │五 ││ │0元 │俊宏 │ │ │ │├──┼───┼─────┼──────┼──────┼───────┤│ 003│新臺幣│協鑫皮革有│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540023│限公司、劉│月17日起 │ │五 ││ │8元 │俊宏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協鑫皮革有│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500000│限公司、劉│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0元 │俊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二點五 │├──┼───┼─────┼──────┼──────┼───────┤│ 002│新臺幣│協鑫皮革有│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487913│限公司、劉│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0元 │俊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二點五 │├──┼───┼─────┼──────┼──────┼───────┤│ 003│新臺幣│協鑫皮革有│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540023│限公司、劉│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8元 │俊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百分││ │ │ │ │ │之二點五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93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