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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方美真
債務人
方美惠
債務人
方智達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趙玉屏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訂約日期│撥款日期│ 計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 1 │28,000 │17,283 │89.09.01│89.12.18│自94.12.01起│ 7.02%│自95.1.2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列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2 │28,000 │28,000 │90.02.13│90.05.03│自94.12.01起│7.02% │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列││ │ │ │ │ │ 至清償日止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合計│56,000 │45,283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