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蘇瑞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3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蘇瑞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