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7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3、5、8、12樓 債 務 人 廖青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四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五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