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國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漢泉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分別自何時起即未依約償還(請依序細 列)?並提出相對人林漢泉、林永良及關係人林連、黃麗鴦、林每、邱林月女、林職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 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