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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漢泉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分別自何時起即未依約償還(請依序細列)?並提出相對人林漢泉、林永良及關係人林連、黃麗鴦、林每、邱林月女、林職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