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漢泉等2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借款分別自何時起即未依約償還(請依序細列)?並提出相對人林漢泉、林永良及關係人林連、黃麗鴦、林每、邱林月女、林職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