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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4號

聲請人
光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光惠生物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添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光惠生物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添順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