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賴陳美子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俊安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811,324元(計算式:1718.33平方公尺×2,
800元=4,811,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像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