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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文恩恩即文燕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以下同)116,966元整,及其中1,113,144元……」計息本金逾請求本金,金額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文恩恩即文燕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