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8號
- 原告
-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男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 被告
- 廖0鑫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祐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