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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錫銘

     吳錫銅

     吳錫璋

     吳文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98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