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錫銘
吳錫銅
吳錫璋
吳文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98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吳錫銅
吳錫璋
吳文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錫鎔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98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