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 抗告人
- 即
- 異議人
- 施金標
詹盧梅
詹鈞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詹盧梅
詹鈞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