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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41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341號

聲請人
許詩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未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 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未遵期補正即予駁回,而該通知業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34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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