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泊宏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請求同意續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824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間請求同意續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824 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