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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異議人
施金標

      詹盧梅

      詹鈞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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