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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

債權人
黃玉鳳
債權人
巫佩茹
債權人
薛名晶
債權人
伍秀花
債權人
陳永豐
債權人
黃瑞玉
債權人
陳依珊
債權人
江樺鈴
債權人
鄭惠真
債權人
李惠莉
債權人
黃湯淋
債權人
蕭守美
債權人
詹曉芸
債權人
魏添玉
債權人
陳淑娟
債權人
曹志杰
債權人
林素珍
債權人
張正賢
債權人
玉、陳淑娟、曹志杰、林素珍、張正賢共同
債務人
協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伯宗
前列黃玉鳳、巫佩茹、薛名晶、伍秀花、陳永豐、黃瑞玉、陳依
珊、江樺鈴、鄭惠真、李惠莉、黃湯淋、蕭守美、詹曉芸、魏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玉鳳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肆拾叁元、應向債權人巫佩茹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壹拾元、應向債權人薛名晶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元、應向債權人伍秀花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應向債權人陳永豐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向債權人黃瑞玉給付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陸拾陸元、應向債權人陳依珊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向債權人江樺鈴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應向債權人鄭惠真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應向債權人李惠莉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應向債權人黃湯淋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向債權人蕭守美給付新臺幣陸萬零陸拾捌元、應向債權人詹曉芸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向債權人魏添玉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向債權人陳淑娟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元、應向債權人曹志杰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向債權人林素珍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應向債權人張正賢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