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陳秋鎮
上列聲請人陳秋鎮因與相對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秋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