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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告
維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全
訴訟代理人
錢翠娥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被告
振祥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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