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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6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6號

抗 告 人即

被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昭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武郎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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