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6號
抗 告 人即
- 被告
-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武郎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6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武郎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