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債務人
- 翌聯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ꆼ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