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4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范世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